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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全部要回?

发表时间:2022-04-28

【以案释法】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全部要回?


在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恋爱关系确立后,一方往往会想尽各种办法讨另一方欢心,对另一方提出的要求总是想方设法的满足,其中就包括微信发红包、转账等。那么,双方一旦分手,究竟能否要得回这些财物呢?近日,武穴法院审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邓某与范某通过某社交软件YY付费LOL陪玩服务相识,在范某陪玩的过程中,邓某对范某产生好感,后确立恋爱关系。在三个月时间里,邓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给范某支付房租、还花呗、生日红包、支付网上购物货款、YY拍单等,共计8万余元。其中有两笔大额微信转账,分别是给范某看望其姐姐的3万元费用和四次替其支付房租、还花呗14500元。不久,双方因在微信语音聊天中发生分歧,未再联系。于是邓某委托其律师向范某下达《律师函》,要求范某退还支付的所有款项,范某未作回复。邓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邓某给被告范某的小额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生日红包、特殊意义数字红包、YY拍单以及支付网上购物货款,均是邓某为增进与范某之间的感情,使范某得益的情谊行为,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邓某要求范某返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邓某大额转账3万元,目的是获得范某家人的认可,以确立婚恋关系,该笔大额转账应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此类赠与合同蕴含着促成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的目的,当确立婚姻关系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款应当返还。另一笔14500元转账,也是出于想进一步和范某确立婚恋关系,属于较大额财物,系附条件赠与合同,范某应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的规定,综上所述,判决范某一共返还邓某赠与款44500元。

【法官说法】承办法官提示,男女双方在感情发展过程中发生经济往来是正常的行为,但万不可将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依据,不然就会造成“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的局面。在感情交往中的经济往来最好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转账及红包若是特殊时间以特殊红包金额发送,如发送520元红包,一般认定为赠与;若不是特殊时间发送的非特殊金额的转账或红包,但标注了“爱你”等特殊字样的,一般也认定赠与。二是对于金额较大,明显是附有一定条件或是为一定目的的转账,则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有可能是以结婚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由于其附有的条件或者是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则应当返还接受的大笔财物。三是男女双方即使在恋爱期间,若是涉及大额的经济往来,最好也通过书面的借条等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即使碍于情面无法形成书面借条,最好在转账时也以备注、留言等方式进行说明,这样在纠纷发生的时候有足够的证据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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