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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4-15

       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妇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的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了医疗费8500元。就温茂昌受偿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是没有想到玻璃会掉下,属于窗户的质量问题,自己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的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就不会下掉的;此外,温茂昌受伤在该楼房的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同意擅自进入到院子里面,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的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属于私人住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和包童新送达了起诉书副本等文件。在起诉书、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报童新的传票都交给了包童新告诉其将传票交给郝志强。开庭时,包童新、温茂昌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能到庭。法院询问包童新是否将传票交给了郝志强,郝志强表示自己在四天前就交给他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未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并且做出了相应的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认为一审的程序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

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S市二河县法院或S市四海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S市二河县法院属于被告郝志强、迟丽华的住所地,S市四海区属于侵权行为地和被告包童新的住所地,故本案中S市二河县法院或者S市四海区对本案件由管辖权。

标准答案:S市三江区法院和S市二河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为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S市二河县法院为郝志强的所在地,S市三江区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本案的当事人确定不正确,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在本案中,温茂昌对于郝志强和报童新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但是遗漏了案件的当事人即迟丽华。

标准答案:本案的当事人的确定不完全正确,本案属于建筑物、构筑物的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所有人郝志强、迟丽华、包童新应当作为共同的被告,而温茂昌应当作为原告。故本案温茂昌作为原告,包童新、郝志强作为共同被告的 做法是正确的,但是本案未将迟丽华作为共同的被告,属于遗漏当事人的行为,错误。

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当由谁来承担证明责任?

本案属于民事侵权案件中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告应当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对于主观过错和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故在本案中,包童新应当对窗户质量存在问题承担证明责任;郝志强应当对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属于包童新使用不当,以及温茂昌进入到了自己的私人住宅领域承担证明责任;温茂昌应当对走到楼下被砸伤,以及花费医疗费等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标准答案:温茂昌应当对郝志强为所有人,包童新为使用人,窗户玻璃掉下来砸伤自己,自己的受伤状况以及医疗费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被告包童新应当对其主张的窗户质量存在着相应的问题承担证明的责任;被告郝志强应当对于包童新的使用不当的事实以及原告温茂昌未经同意擅自进入到自己的院子承担责任。

4、一审法院在审理的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在一审法院中存在着遗漏当事人的问题,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同意一并做出裁判的,应当发回重审。(错误)

标准答案:(1)一审法院存在以下的问题:一是遗漏了案件的当事人迟丽华;二是一审通过包童新向郝志强这一做法是错误的;三是未经依法传呼,即对郝志强缺席进行审判的做法存在错误。(2)一审法院的以上瑕疵均属于程序瑕疵,故对于二审的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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