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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子女强行接管年迈父母财产构成侵犯老年人财产权

发表时间:2022-03-28


老人居住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每月拥有固定收入,却被女儿限制消费、暴力对待甚至强行接管财产失去自由。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年已70岁的林某发出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其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裁定有效期内,禁止王某骚扰、跟踪、接触林某,禁止王某进入林某住所。
母亲不堪家暴申请保护令
林某多年前与丈夫离异,独自将女儿王某抚养长大。王某结婚成家后,林某一直独居在自己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A房屋内,每月有退休金8000余元。近年,王某也离异并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生活。
2020年春节,王某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之后,王某提出让母亲将银行存款交给其保管,还要求母亲搬到自己家中常住,把A房屋用于出租。林某不同意,母女两人发生争吵,亲属前去看望林某,也被王某赶走。2020年5月7日,林某要求回自己家,王某不同意并抢走了母亲的手机,后林某趁王某不注意偷偷离开。当晚,王某怒气冲冲地来到母亲家,对母亲大声谩骂,砍断固定电话线,持铁锤砸屋内东西,用菜刀大力剁砧板,威逼林某同意搬出A房屋。5月13日,王某请搬家公司强行搬走了A房屋内家具电器、按摩椅、保健床垫等林某常用物品,还更换了A房屋门锁。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对民警称母亲有精神病,家庭纠纷不需要警察处理。
2020年6月8日,无家可归、多方求助无果的林某向香洲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起诉王某物权保护纠纷,要求王某不得对其施暴及骚扰,归还强行拿走的手机、房产证、家具电器等财物,停止侵占A房屋。
女儿申请复议母女各执一词
经审查,香洲区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为林某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王某不服,申请复议,要求撤销保护令。王某称其要求母亲一起居住、代管母亲财产是为了保障母亲的财产安全,以免母亲被保健品推销人员欺骗,拿走房产证是为了不让母亲被骗将房屋拿去抵押借款搞传销。但是母亲不听劝告,自己不得不“教育”母亲,搬走家具等。林某则称自己并没有购买巨额的保健品,更没有抵押借款搞传销的打算。她只是偶尔购买一些正规的保健品,最贵的是购买过一张1万余元的保健床垫。平时女儿只要发现她购买了女儿不同意买的东西,都会去商家吵闹强行要求退货,让她既无消费自由,又颜面尽失。
法官辨法析理女儿当庭认错
针对王某提出是因林某不理性购买保健品才要求代管其财产的问题,承办法官对王某释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王某强行要求母亲搬到自己家中居住、侵占母亲房屋是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而其谩骂、恐吓、打砸物品、抢走手机等“教育”母亲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如果违反保护令再犯,法院将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称自己不懂法律,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母亲的财产安全,并非真心想对母亲施暴。经过法官的教育,已经认识到错误,今后保证尊重母亲,绝不再犯。承办法官又对林某进行了劝说,倡导其理性消费,在合理限度内购买保健品。
最终,香洲区法院裁定驳回了王某的撤销保护令申请。对于林某起诉的物权保护纠纷,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三日内返还强行拿走的林某的物品,一年内不干涉林某生活,不进入A房屋。经香洲区法院多次回访,王某未有违反保护令的行为,也已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约定事项。
■法官说法■
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支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首先应当尊重父母,这既是做人的道德底线,也是法律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支配权,成年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父母的财产权。如果老人确实存在用自己的财产不理性消费的,子女应当好言劝说,或者对不法分子进行举报。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为父母好为由对老人实施谩骂、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夺取财产等家庭暴力行为。当子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老年人也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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