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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违法待岗期间,企业需全额支付员工工资!

发表时间:2021-12-02

突发的疫情对很多企业产生了停工、停产的影响,员工只能待岗在家,等待复工通知。


法律上对企业安排员工待岗的法律依据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疫情期间,人社厅明电 [2020] 5号文件第二条,在上述条款基础上,明确“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企业因为疫情影响,通知员工在家待岗,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直接免除支付全额工资的义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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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2019年7月17日,孙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17日至2022年7月16日,孙某薪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每月13600元和绩效工资每月3400元。A公司支付孙某工资至2019年11月30日。

2020年6月15日,孙某向A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写明“因贵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期间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拖欠我工资拒不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现正式通知贵公司,即日起解除与你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特此通知”。双方均认可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平均工资为13372.44元。当日,孙某申请仲裁。


仲 裁 裁 决

一、确认孙某与A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A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孙某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工资84991.03元;

三、A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372.44元;

四、驳回孙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作出后,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孙某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一审法院支持了仲裁的结果。


一 审 法 院 观 点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A公司支付孙某工资至2019年11月30日,未支付该日之后的工资,应向孙某支付其未付的劳动报酬。A公司主张其与孙某达成协议约定,2020年1月17日之后孙某在家待岗,其仅须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孙某工资,孙某不认可其主张。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通知孙某于相应期间在家待岗并与孙某协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A公司应向孙某支付其欠付的工资。现A公司与孙某认可拖欠相应期间工资数额为84991.03元。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A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孙某2019年12月起的工资,后孙某以A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应当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为本院核定的13372.44元。

另,A公司与孙某均认可双方于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持异议。


 


二 审 法 院 观 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A公司与孙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A公司是否应支付孙某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关系一项。因仲裁裁决A公司与孙某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未就该项提起诉讼,其一审中亦认可双方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并无不当。A公司二审再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工资一项。A公司支付孙某工资至2019年11月30日,故其应当支付孙某2019年12月起的工资。A公司虽主张其与孙某约定,2020年1月17日之后孙某在家待岗,其仅须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工资,但其并未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故在孙某对此不予认可下,本院对A公司该项上诉意见难以采信。一审法院判令A公司应支付孙某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工资,并无不当。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项。A公司确存在未足额支付孙某工资的情形,孙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据此判令A公司支付孙某相应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风 险 提 示

企业安排员工待岗,需要符合停工、停产的条件,并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提前告知员工、与员工进行协商等过程,并按照本文前述法律的规定,支付应当支付的工资。

如果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擅自不发工资、拖欠工资,不但无法节约成本,还会由于举证不能导致需要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如果员工以企业不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要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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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执业生涯中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争端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房产、经济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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