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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通过微信群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发表时间:2021-09-18

案例要旨
公民通过网络微信群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公安机关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在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后,经法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因被处罚人的违法情节较轻,在发布涉案信息后,又及时予以澄清的,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拘留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可依法变更行政处罚,对被处罚人予以罚款
案例正文
何方诉桃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再审案
何方与桃源县公安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行申289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行政处罚
案件类型:行政文书
类型:裁定书
裁判日期:2018-07-11
审理程序:再审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方,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桃源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樊启斌,局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何方因与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7行终1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何方申请再审称:
1、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转发成某微信图片,主观上具有故意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且超上诉请求范围
2、二审判决对再审申请人关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未进行审理,属遗漏诉讼请求
3、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申请人作出的桃公(刑)决字(2017)第037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由被申请人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本案中,衡阳市公安局作为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在发现何方涉嫌违法的线索后,及时调查取证,并将案件连同证据一并移送至何方居住地的桃源县公安局,由桃源县公安局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桃源县公安局在一审时提交的何方的陈述,证人成某、陈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衡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4.6”造谣、传谣事件线索移送的函,传播虚假信息内容的截图及浏阳市公安局对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应予采信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何方通过网络微信群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何方通过网络微信群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桃源县公安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在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后,经法定程序对何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鉴于何方发布涉案信息后,又及时予以澄清,违法情节较轻,桃源县公安局对何方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明显不当
一审法院判决变更桃源县公安局对何方作出的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为罚款五百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一、二审法院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何方的再审申请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何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何方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慧
审判员王帅
审判员黄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李凤仙
书记员
书记员粟雅莉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总台记者 梁志玮 王殿甲 孙慧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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