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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病房内玩耍摔伤 法院:医院无需赔偿

发表时间:2021-08-18

3岁儿童在医院病房内的陪护椅上玩耍,不慎摔倒致手指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儿童监护人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关损失45479.97元。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1月24日,3岁的小亿因肚子疼痛到医院就诊,当日中午,小亿随其婆婆到该院骨科病房探视其婆婆的母亲,小亿站到病房的陪护椅上玩耍,后陪护椅翻落,小亿右手被椅子夹伤。后小亿随即被送往重庆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中环指末节完全离断;2、右中环指末节指骨骨折;3、上呼吸道感染。小亿治疗9天后好转出院,医院叮嘱了注意事项及后续治疗计划。其伤情经小亿方自行委托重庆市垫江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现小亿诉至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医院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致使小亿受伤,给小亿的身体及幼小的心灵都带来了严重伤害,遂请求医院赔偿相关损失45479.97元。

  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亿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小亿到医院儿科就诊与医院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与其到骨科病房发生的损害事实不具有因果关系。按常理理解,医院病房是医院病人就医所居住的房间,一般不属于公共场所。再者,关于安全保障义务,陪护椅是医院基于方便病人亲朋等探望、陪护而设置,医院在病房均张贴了陪护椅使用图解说明,并举示证据证明陪护椅系合格产品,应认定医院已经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针对设施陪护椅的公益之举不宜要求医院另外设置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反之,小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亿的婆婆作为其监护人对小亿负有监护责任,将小亿放在陪护椅上站着玩耍,并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亦未举示证据证明陪护椅存在质量问题。综上所述,遂判决:驳回原告小亿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小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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