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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儿子私自出售房屋 妻子起诉终获赔偿

发表时间:2021-08-17

丈夫儿子私自出售房屋 妻子起诉终获赔偿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通讯员郑艳

夫妻本是同林鸟,私自卖房各纷飞。陈某芳与吴某平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生育两女一子。

2009年11月,陈某芳、吴某平共同出资购买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的房屋一套,产权登记于丈夫吴某平与长子吴某宁名下。2015年1月,吴某平与吴某宁因资金周转所需,瞒着陈某芳与第三人黄某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黄某云,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18年,陈某芳偶然得知房屋被出售的事实。2019年8月,陈某芳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吴某平赔偿因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芳、吴某平双方均同意离婚,支持陈某芳离婚的诉讼请求。房屋购置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于吴某平、吴某宁名下。据产权记录显示,吴某平、吴某宁各占50%产权份额,吴某平的50%产权份额属于其与陈某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善意的买受人已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过户登记,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陈某芳无权要求其返还房屋,但其有权请求吴某平赔偿损失。因此吴某平应按照房屋出售所得资金的25%向陈某芳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产的,属于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追回房产,但买受人已经善意取得该房产的除外。在日常生活中,如若遇到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产的情形,夫妻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房屋,如果买受人已善意取得的房产所有权,权益受损的夫或者妻一方可以向配偶主张赔偿损失。(转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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