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男子获刑五年三个月
发表时间:2021-08-17
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查获的卷烟由查获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万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驾驶租赁的本田SUV越野车,从福建省云霄县运输一批卷烟至南昌县其岳母家,被公安机关与烟草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时当场查获,共缴获中华、利群、芙蓉王、荷花、黄鹤楼、白沙和天下等牌号卷烟900条。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257688.6元。
2020年12月27日,被告人万某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万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257688.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万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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