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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家庭主夫”离婚可获劳动补偿

发表时间:2021-08-17

“全职太太”“家庭主夫”离婚可获劳动补偿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鹏 通讯员殷亨兰 谢彩金

有些家庭里,妻子是“全职太太”或者丈夫是“家庭主夫”,在双方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包揽了带孩子、买菜、烧饭、做卫生等所有家务活儿。然而时间一长,可能会生出一些矛盾。近日,青海省互助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判决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获得家务劳动补偿。

法院查明,张某与妻子王某经人介绍于2006年登记结婚,育有两个女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纠纷。2018年9月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离婚请求。2020年6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家事法官及调解员调解后撤诉。其间张某为缓和夫妻关系,曾为王某购买价值9450元的金手镯1个,但双方并未和好,并开始分居生活。

2021年2月2日,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价值9450元金手镯1个。

庭审中,王某同意张某的离婚申请,但要求两个孩子由自己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金手镯属于赠与财产,不同意返还。同时,王某表示双方婚后跟张某的父母共同生活了15年,且共同购置了家庭财产,因此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因其婚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为家庭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所以要求张某给付15万元的家务补偿。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渐渐恶化。双方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且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3年,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通过征求两个孩子的意见,两个孩子均表示愿意跟随张某,本着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原则,确定两个女儿由张某直接抚养,王某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婚后与原告父母亲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可另行解决。张要求被告王某返还价值9450元的金手镯,由于该手镯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被告购买的,属于赠与,不予返还。

此外,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5万元的家务补偿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原告的经济能力,法院酌定原告支付被告2万元的家务补偿。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确认家务劳动价值

家务干得多,离婚时还能“多劳多得”吗?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至于补偿数额,应考虑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时间长短、另一方受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施行后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将不再以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

如果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由于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很可能会限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即便有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因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激活”,使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广泛地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一方,对“全职太太”和“家庭主夫”来说都是一种福音。

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达十余年,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料理家务,并照顾孩子以及原告父母,负担了照顾家庭的主要义务,其要求获得劳动补偿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并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原告的经济能力,法院一审判决家务补偿款金额为2万元。

法官提醒,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离婚时,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当然,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关照的不只是“全职太太”,同时也照顾“家庭主夫”。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是女方专利,而是会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都得到应有的救济,值得每个家庭关注。(转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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