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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使用他人字号 限期改名停止侵权

发表时间:2021-07-29

突出使用他人字号 限期改名停止侵权

北京集佳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拥有汉字“集佳”、英文“UNITALEN”及图注册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地位和知名度,经营范围包括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不含涉外)等。唐山集佳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信息技术管理咨询服务等。 北京集佳公司认为唐山集佳公司将“集佳”作为其企业字号突出使用,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唐山集佳公司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等。

唐山中院审理认为,原告北京集佳公司依法取得汉字“集佳”、英文“UNITALEN”及图的组合注册商标,处于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北京集佳公司依法取得“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使用权,其对该企业名称享有在先权利。被告唐山集佳公司未经许可,将“集佳”作为其企业字号在商标代理等服务上突出使用,侵害了原告北京集佳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2020年3月,唐山中院一审酌定判令唐山集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同时判令唐山集佳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北京集佳公司“集佳、UNITALEN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集佳”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唐山集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于2020年5月更名为唐山诚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7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介绍,本案属于典型的企业名称“傍名牌”“搭便车”现象。被告唐山集佳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集佳”登记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使用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需在限定期限内更改企业名称,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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