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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

发表时间:2021-04-28

案情回
2017年11月2日晚,小王和朋友小张一起在开发区某饭店吃饭喝酒,两人都喝得有点多,开始以谁更有钱,生意做的更大吹嘘起来,结果两人互不相让,争吵起来。小王先将一个酒瓶摔在地上,小张见状一拳打在小王面部,小王见对方先动手也还手和小张打了起来,但因为喝的太多被小张打倒在地,小王恼羞成怒,捡起刚才摔碎的啤酒瓶一下扎到小张的颈部,小张的脖子顿时鲜血直流。民警赶来后立即把小张送到医院救治,小王也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面对民警,小王理直气壮的说,是对方先动手打他才还手,他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抓他。后经法医鉴定,小张的伤势已经构成轻伤,小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小张的行为也涉嫌殴打他人,将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评案说法
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一幕,对方打了你一巴掌,你立马打对方一拳还回去,警察过来了,很多人然后理直气壮的说:“是他先动手打的我,我还手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遭到对方殴打,可以选择报警、躲避,但是如果还手殴打了对方,造成事态扩大,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基层派出所在处理此类治安案件时,基本是不会关注谁先动手打人的(别人先动手打你,作为一个正常人不还手是违背人性的,这是很尴尬的一个事实)。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就属于互殴,如果双方调解不成,最后基本都是对双方进行行政拘留处罚,双方互殴过程中造成对方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可以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被打后还手造成对方伤亡的刑事案件,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判例还是较少的,那些声称自己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的案件当事人大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被定罪判刑。虽然“龙哥反杀案”“涞源反杀案”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正当防卫的法律大讨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案例只是对于实务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产生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正当防卫的普适化还依然任重道远。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该出手时就出手,但切记不要乱出手、出重手,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特别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述案例中小王的行为明显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殴打的行为不属于明显的暴力行为,且未严重危及到生命安全。其主观上也不是为制止对方。其本人先挑衅摔酒瓶,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责任。两人的行为应属于互相殴斗。因此,两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

别人先动手打你时你该怎么办呢?

 

1. 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立马报警。

2. 立马跑路,躲避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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