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如何认定?
发表时间:2021-04-09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1166号,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山西泽州天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泽州天泰能源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晋城市硕阳光电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晋城银行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天泰公司应以3700万元为限额对硕阳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错误。
裁判要点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载明为确保硕阳公司在人民币3700万元最高限额内与晋城银行签订的所有业务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天泰公司向晋城银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第2.1条载明天泰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规定的期间和最高限额内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第5.1条载明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