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20年经验老律师创办 前30名免费咨询

经典案例 分类

开发商抵押商品房在先出售在后,业主可排除银行执行!

发表时间:2021-04-08

司法实践中,开发商一般都是先将商品房抵押给银行融资后,然后再出售给业主签订《商品房房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开发商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要执行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但已经出售给业主的房产。齐精智律师提示虽然银行的抵押权成立在先,但业主的生存权依法要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本案历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均支持上述观点。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2014年8月10日,被告为购买西安市××区东二环西侧瑞麟君府南区5号楼2单元4层20401号房屋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瑞麟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临潼房管所备案登记,其真实性已得到房屋管理部门的确认。后黄某某向瑞麟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对该房屋居住使用。因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遂根据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出具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执行裁定,将尚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瑞麟公司名下的上述房屋予以查封。由于被告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与瑞麟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所购房屋用于居住使用,且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答复本院被告名下未登记其他居住房屋,因此,被告对人民法院查封诉争房屋提出异议,于法有据,异议理由成立,本院裁定对西安市××区东二环西侧瑞麟君府南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中止执行,并无不当。交行陕西省分行诉称其对诉争房屋已经办理抵押登记,享有对抗被告的优先受偿权,因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悖,依法不能成立。另交行陕西省分行起诉称被告与瑞麟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真实,被告并非消费者亦未真实支付购房款,所购房屋并非用于居住,因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交行陕西省分行要求对西安市××区东二环西侧瑞麟君府南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继续执行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376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担保物权人就担保财产可以优先受偿的原则,同时也规定在法律有例外规定的情形,应适用例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是上述物权法规定在执行领域中的具体应用,其亦通过但书的形式强调了有例外规定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即是为了保护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而对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原则在特别情势下作出的例外规定,在案件事实符合该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该规定应予适用。

 

  该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黄国兴在案涉商品房被查封前已与第三人瑞麟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经西安市临潼区房管局备案,真实可信;上诉人交行陕西分行虽对上述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异议不成立。黄国兴已经通过工程抵款的形式交纳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瑞麟公司为此出具了正式收据,交行陕西分行虽对付款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亦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经法院查询,黄国兴名下在西安市辖区内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故黄国兴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符合上述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其提出的异议应予支持。交行陕西分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最高人民法院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支晓微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875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该规定来看,原则上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即使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也不能对抗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就是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与第二十七条并不矛盾,它是第二十七条的但书内容。第二十九条之所以作为第二十七条的但书内容,是为了优先保护符合相关情形的房屋购买者的居住权,因为从价值衡量来看,该种情形下的居住权与抵押权相比,居住权优先。因此,法院在支晓微购买房屋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下,即使交行陕西分行在房屋上设定有抵押权,对房屋亦不能强制执行,法院对房屋不予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此情形下,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的规定,对交行陕西分行提出的对房屋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错误。交行陕西分行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业主符合法定条件下生存权可以优先银行的成立在先的抵押权。

相关资讯 400-766-7288
24小时律师免费咨询热线 400-766-7288
张晓飞

张晓飞

擅长领域:民事、商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业务

王刚律师

王刚律师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律所创始人 / 律所主任 / 党支部书记

赵伟丽律师

赵伟丽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民商事争端解决,企业(公司)合法合规管理

李莹莹

李莹莹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纠纷处理

王戈

王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合同纠纷、民事赔偿领域

耿新珂

耿新珂

擅长领域:离婚纠纷、家暴、遗产继承、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李耀鹏

李耀鹏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劳务索赔、经济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王宁

王宁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收养、合同纠纷、民商事法律业务

侯文钰

侯文钰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婚姻家庭事务

杨新平

杨新平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追偿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吕彦蓉律师

吕彦蓉律师

常年从事法律服务,擅长领域: 劳动工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融资借款 经济纠纷 

蔡昊律师

蔡昊律师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马建村律师

马建村律师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 / 行政诉讼 /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 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

杨小根律师

杨小根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诉讼、大额经济纠纷、行政诉讼等

张景航律师

张景航律师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物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邵鹏飞律师

邵鹏飞律师

简介: 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件、交通事故纠纷、侵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物权纠纷案件,也代理过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在大量的出庭应诉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办案经验。在非诉方面,为他人提供过法律咨询、对合同进行审查起草、写律师函等法律文书的处理经验等。 执业理念: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张玉柱律师

张玉柱律师

在律师执业生涯中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争端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房产、经济纠纷处理。

更多律师 更多律师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返回首页 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电话咨询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