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20年经验老律师创办 前30名免费咨询

经典案例 分类

公司超时加班,员工能提出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吗?

发表时间:2021-04-07

吴衫贵于2016年9月1日入职宇华公司处,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从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工作岗位为生产人员。
公司《2016年度9-12月份出勤明细表》显示,吴衫贵在2016年9月份的考勤时间为266.5小时,10月份的考勤时间为256.5小时,11月份的考勤时间为271.5小时,12月份的考勤时间为92小时。公司均已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2016年12月12日,吴衫贵以宇华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延长了吴衫贵的加班时间为由,向宇华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书,宇华公司在该离职申请书上盖章确认。
2016年12月12日,吴衫贵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1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239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吴衫贵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因宇华公司已经与吴衫贵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吴衫贵称宇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宇华公司提交的离职申请书显示,吴衫贵于2016年12月12日单方向宇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理由是宇华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吴衫贵的劳动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而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如果宇华公司违反劳动法延长吴衫贵的劳动时间,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吴衫贵主张经济补偿金,并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上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应获得经济补偿
吴衫贵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我诉讼中明确指出是宇华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每月加班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强制性规定,我不堪忍受超长加班而与宇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同样也属于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其它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不是一审法院所认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理由是宇华公司延长吴衫贵的劳动时间。
公司答辩:吴衫贵系自动离职,宇华公司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宇华公司并没有威胁强迫吴衫贵进行加班,因为加班与吴衫贵的收入相挂钩,吴衫贵系自愿进行加班,宇华公司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请求法庭对吴衫贵的诉请予以驳回。
二审判决:加班是劳动者自愿行为,公司不存在强迫加班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违诚信原则
二审中,宇华公司称根据生产情况需要,有时候会超过每月36小时,但对于加班时间吴衫贵都是认可的,因为加班与工资收入挂钩,宇华公司不存在强迫加班的情形,都是劳动者自愿的。吴衫贵称不是自愿的,其曾向公司提出过异议,正是因此其才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吴衫贵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理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其在诉讼中又提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事实依据是宇华公司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每月36小时。本院认为,本案中,宇华公司并未以规章制度的方式规定加班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并非所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从该条的文字含义和立法原意看,不超过36小时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并未明确“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结果必须是劳动者同意,因此,该条文目的在于禁止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劳动者非自愿加班超过时限,而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并未明确规定。
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宇华公司存在强迫加班行为或对其不加班行为会采取惩罚措施的事实,且吴衫贵已领取了相应的加班工资,故应认定吴衫贵的加班行为是自愿的。在劳动者本身依法有权选择拒绝加班的情形下,却同意加班并领取加班工资,不足以认定用人单位已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难谓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又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违诚信原则。在此情况下,故吴衫贵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一审判决对其此项请求予以驳回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7)粤04民终1518号(当事人系化名)

相关资讯 400-766-7288
24小时律师免费咨询热线 400-766-7288
张晓飞

张晓飞

擅长领域:民事、商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业务

王刚律师

王刚律师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律所创始人 / 律所主任 / 党支部书记

赵伟丽律师

赵伟丽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民商事争端解决,企业(公司)合法合规管理

李莹莹

李莹莹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纠纷处理

王戈

王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合同纠纷、民事赔偿领域

耿新珂

耿新珂

擅长领域:离婚纠纷、家暴、遗产继承、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李耀鹏

李耀鹏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劳务索赔、经济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王宁

王宁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收养、合同纠纷、民商事法律业务

侯文钰

侯文钰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婚姻家庭事务

杨新平

杨新平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追偿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吕彦蓉律师

吕彦蓉律师

常年从事法律服务,擅长领域: 劳动工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融资借款 经济纠纷 

蔡昊律师

蔡昊律师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马建村律师

马建村律师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 / 行政诉讼 /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 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

杨小根律师

杨小根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诉讼、大额经济纠纷、行政诉讼等

张景航律师

张景航律师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物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邵鹏飞律师

邵鹏飞律师

简介: 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件、交通事故纠纷、侵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物权纠纷案件,也代理过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在大量的出庭应诉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办案经验。在非诉方面,为他人提供过法律咨询、对合同进行审查起草、写律师函等法律文书的处理经验等。 执业理念: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张玉柱律师

张玉柱律师

在律师执业生涯中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争端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房产、经济纠纷处理。

更多律师 更多律师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返回首页 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电话咨询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