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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案说法:著作权保护如何适用思想表达二分法?

发表时间:2021-04-02

【案情简介】

 

  北京全脑立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北京翼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仉某、蓝天出版社未经其许可,发行《翼趣全脑阅读》中的大部分美术字侵犯了其对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遂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基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经审理认定涉案图书中的“画”“空”“浪”“饭”“哭”“下”“粒”“卜”“名”“问”10幅美术作品构成了对全脑公司著作权的侵犯。一审判决后,全脑公司、翼趣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10幅美术作品中的“哭”“下”“粒”“卜”“名”“问”6幅美术作品使用了不同表达形式,与全脑公司的美术作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不构成对全脑公司享有权利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的侵犯。

 

  【法律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与其他作品不同,美术作品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审美意义,其功能价值在于传递视觉感受。该案中,全脑公司主张的全脑图书中661幅美术字均是在普通汉字字形的基础上,加入了相关物品实物元素并运用元素色彩、造型,加以排列和组合形成的,体现了作者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美感,构成美术作品。

 

  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并不保护思想本身。一般而言,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操作方法等,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通过选取与汉字字义相关的元素、色彩等排列组合成汉字,即以画入字的方法,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但是根据该思想所形成的表达则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该案中,“以眼睛流泪表示哭,以向下箭头表示向下,以米粒造型表达米,以萝卜造型表达萝卜,以名片表达名字”等均采取了形象的表达方法,但这些表达方法都属于思想的范畴,只要具体表达形式不同,即不应视为著作权侵权。翼趣公司在上述美术字中使用了不同表达形式:例如不同的眼睛、萝卜造型,并另外融入了鼻子、楼梯等元素,由此构成了不同的表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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