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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约酒、约球、约游中人身伤亡赔偿应当这样判决(之一)

发表时间:2023-11-27

01 婚宴菜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提出十倍索赔是否应予支持?

     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但前提是要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从文义解释、当然解释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所涉及的范围和种类等角度界定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针对同一消费事实,若提出不同的诉讼主张和法律依据,包括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有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做好充分的释明工作。


案例:邱某某与上海S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5)沪一中(民)终字第2066号

  02 AA制项下利用网络平台发起的自助游中各参与人的责任与义务之认定 

     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约开展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参与人之间相互平等,不具有管理或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自助、自我管理的关系,形成一个临时性、松散性的团队,各行为人之间具有相互照顾和注意义务,但此种义务是有限的,各参与者均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最高注意义务。


案例:丁某甲、钟某与吴某等十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2014)都江民初字第10号

  03 相约游泳致人死亡,邀约者是否承担责任?

     相约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因此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陈某、万某与孙某等九人生命权纠纷案

案号:(2012)忠法民初字第00147号

04 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

     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


:张某甲等与王某甲等生命权纠纷案

案号:(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1号

05 家政服务中心赔偿责任的认定

     家政服务中心所作的宣传、承诺及其经营范围在用户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信任度,但其在履行对社会的公开承诺上承在瑕疵,且未能完全履行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推荐未经过必要培训的家政服务员上岗服务,对接受服务的家庭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陈某甲姐弟三人与董某某、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号:(2007)二中民再终字第1883号

  06 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损害,劳动者是否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具有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案例: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4)辽审三民提字第27号

  07 参与影视作品拍摄的演员与影视作品制作单位之间关系的认定

     参与影视作品拍摄的演员与影视作品制作单位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适用有关雇佣的法律规定(雇佣关系原则);演员表演的真实性应当限制在法律允许和当事人承受力的范围内(必要限度原则);演员应当对在表演过程中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重大过失原则);演员根据剧情安排进行表演而受到人身损害应由影视制作单位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表演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原则)。 


案例王某某与张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00026号 

08 帮工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帮工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对于专业技能、工作经验 、必要的注意义务有较高要求且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所受伤害,应自负一定责任。


案例:唐某某与周某甲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4)川民提字第460号

  09 家具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应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相关规定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进行抗辩。受害人实际上根本无须就因果关系作哪怕最初的证明,而加害人则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邵某某等与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号:(2014)青民五终字1454号

  10 在公共场所放任动物自由行动致人损害,如何认定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由于饲养的动物无理智可言,放任动物在公共场所自由行动,本身就具有可能给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造成一定损害的危险性,而要防止这一危险源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就必须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通过主动、积极和有效的方式方法对该动物进行管理、约束和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杜绝这一危险源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顾某与范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4)伊州民三终字第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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