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女儿不想恋爱,妈妈仍代她签下了婚介服务合同……
发表时间:2023-11-13
年近30的小张暂无恋爱打算
她的妈妈却心急如焚
到处张罗着给女儿介绍对象
而女儿对相亲却有着强烈抵触情绪
一日,张妈妈在公园“相亲角”
遇到了某婚介服务机构
婚介机构对张妈妈进行了详细介绍
并称自己有办法能说服小张
于是,在未征得女儿同意的情况下
张妈妈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小张签订了
为期半年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约定由婚介机构为小张提供婚姻介绍服务
并当场支付了服务费2万元
果不其然
小张得知后提出强烈反对
坚决不接受相亲
并要求妈妈要回2万元服务费
当张妈妈向婚介机构提出
全额退还2万元服务费时
婚介机构却表示
需扣除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母女俩将婚介机构诉至法院
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
张妈妈在明知
女儿不接受婚介服务的情况下
仍以代理人的身份
代其与婚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且事后未得到女儿追认
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
而婚介机构在明知
张妈妈无权代理的情况下
仍劝说其签订婚介服务合同
存在明显过错,
实际上,其也并未提供过婚介服务
最终法院判决
该婚介服务合同对小张不产生效力
婚介机构全额退还服务费2万元
现今,家长代子女去“相亲角”找对象的情形并不鲜见,其中不乏一些婚介服务机构“借机”推销婚介服务。在婚介服务机构“洗脑式”推销话术下,一些家长往往会出于焦虑心态代子女签下婚介服务合同。本案便是一起因家长未征得子女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代为签订婚介服务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婚介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及费用退还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案涉婚介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为小张,张妈妈在未取得小张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的身份与婚介服务机构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事后,小张未对该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并强烈拒绝。因此,本案中张妈妈与被告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对小张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被告作为专业的婚介服务机构,对合同签订主体是否适格具有审查义务,尤其是“相亲”这种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的行为,原则上需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表达。所以,被告在明知张妈妈未征得女儿同意,且小张对相亲存在强烈抵触情绪的情绪下,为赚取服务费,仍劝说张妈妈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显然存在过错,且之后也未实际提供婚介服务。因此,人民法院对被告要求扣除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应当全额退还张妈妈支付的服务费2万元。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婚恋是家庭的要素。千里姻缘一线牵,本是一桩美事,但当下婚介服务市场良莠不齐,一些“红娘”一味追求“成交业绩”,让寻求真爱变成套路。婚姻乃人生大事,家长为子女心切虽是情理之中,但仍需尊重子女本人的意愿。希望通过本案能够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理性的婚恋观,也提示大家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多看合同条款、少听口头承诺”,尤其要注意合同对服务形式、内容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文章来源于网络)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律所创始人 / 律所主任 / 党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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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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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件、交通事故纠纷、侵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物权纠纷案件,也代理过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在大量的出庭应诉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办案经验。在非诉方面,为他人提供过法律咨询、对合同进行审查起草、写律师函等法律文书的处理经验等。
执业理念: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在律师执业生涯中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争端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房产、经济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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