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两年后分手,近百万“爱情转账”何去何从?
发表时间:2023-08-04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3日,张某(男)和李某(女)经过网上相识和线下相处确立恋爱关系
2020年7月11日,张某向李某求婚成功后,两人开始共同生活
期间浓情蜜意,经常通过买礼物、发微信红包、支付宝或银行转账向对方表达爱意
谁料好景不长,2022年1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继而分手
后张某认为共同生活期间的多笔转款共92万元
系用于婚礼筹备、购置婚房婚车等
多次要求李某返还
李某均称钱款系张某自愿赠与,且已用于照顾张某父母和两人共同生活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洛阳市涧西区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
财物一旦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本案中:
张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转账方式多次转款
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日常消费水平、转账记录和部分款项的备注情况
除一笔50万元的转账外,均未超过共同生活期间日常开支范畴
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
现张某要求李某返还于法无据
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该笔50万元的转账,金额较大且无任何备注情况明显超过日常开支范畴
结合双方陈述和查明事实可以认定,该给付行为是基于双方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支付的款项。
应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即为缔结婚姻关系
现双方感情基础丧失,缔结婚姻目的已无法实现
故当缔结婚姻关系这一条件未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返还赠与方赠与的财物
现张某要求李某返还该笔款项,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李某返还张某50万元
双方服判息诉
三、律师提醒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
往往会通过互赠礼物
发红包甚至银行转账等表达爱意
但当激情褪去、感情破裂
那些曾以爱情为基础的金钱往来
却常成为彼此争执追讨的焦点
提醒广大网友
恋爱虽甜蜜
亦需理性和冷静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与婚姻观
不应把金钱当成衡量感情的砝码
真诚关爱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
才是通往婚恋幸福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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